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 长江流域全面禁渔 消费者勿再购买“江鲜”

2020-07-09 14:1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了保护长江生态,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长江“十年禁渔”。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包含长江重要支流和湖泊)的水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十年。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迅速贯彻落实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围绕市场销售这一关键环节,对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责,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呼吁广大生产经营者不要加工销售“江鲜水产”,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食用“江鲜”。

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禁渔”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全市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禁渔”相关规定,规范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水产品经营者禁止生产、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证照中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江鲜”、“捕捞”等禁用内容的,经营者务必立即联系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烹饪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四、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

消费者:拒绝购买食用“江鲜”,发现违规线索积极举报

一、请广大消费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要购买食用“江鲜”。

二、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若发现生产经营者存在销售、加工、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三、滁州市12315热线24小时人工座席接听,及时受理涉及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违法线索,优先处理、迅速处置。

(周丹)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上半年共计生产整车 ...

  • 山东省沂源县强化“食安封签”管理 ...

  • 亚洲健身行业盛典“2020IWF国 ...

  •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

  •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不断调整产业结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