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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04-27 17:3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20年上半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陕西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

1 抽样方法

1.1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1.2抽样时,将所要抽取的产品码放成规整的长方体,通过使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工具来确定所要抽取的样品的三维坐标。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家用燃气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07 5.2.1

GB 16410-2007 6.6

2

热负荷

GB 16410-2007 5.2.2

GB 16410-2007 6.7

3

离焰

GB 16410-2007 5.2.3

GB 16410-2007 6.8

4

熄火

GB 16410-2007 5.2.3

GB 16410-2007 6.8

5

回火

GB 16410-2007 5.2.3

GB 16410-2007 6.8

6

干烟气中

一氧化碳浓度

GB 16410-2007 5.2.3

GB 16410-2007 6.8

7

温升

GB 16410-2007 5.2.4

GB 16410-2007 6.9

8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 5.2.7.15.3.1.125.3.7.5

GB 16410-2007 6.12

9

热效率

GB 16410-2007 5.2.9

GB 16410-2007 6.14

10

燃气导管

GB 16410-2007 5.3.1.10 d)f

GB 16410-2007 6.19.1

注:检验项目针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要求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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