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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14 11:25: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禅城区消委会从2019年度全区受理处置的消费投诉举报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01大湾区维权一体化显成效 澳门消费者退房款赠锦旗

案 情

澳门居民陈女士在禅城区某楼盘购买了一间商品房,购房过程中售楼人员承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陈女士交了首付款后却被告知不能办理贷款,陈女士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开发商表示要扣除应付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后才能退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认真研究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规政策,明确调解思路,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经第一次当面调解销售经理同意将首付款全额退回给陈女士。但调解过后陈女士收到开发商的电话,称参与调解的销售经理是合作公司的员工,不能代表开发商,陈女士仍需支付违约金才能退款。

无助茫然的陈女士继续向区消委会求助,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资源共享是必然趋势。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当面调解,区消委会向开发商代表提出:陈女士是澳门居民,为了调解消费纠纷来回奔波相当不易,希望开发商从共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局出发考量,酌情处理。

经过不懈努力,开发商方同意全额退款给陈女士,共计挽回金额26万余元。

点 评

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建设不断推进,粤港澳消费融合越来越密切,相关投诉纠纷也随之增多。特别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港澳消费者在内地购房需求不断提升,但法律政策差异大,流程和手续繁杂,容易导致发生消费纠纷。为服务大湾区建设,保障港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大力推进湾区维权一体化,不断提升粤港澳维权合作水平。

本案中,陈女士遇到的问题较为普遍,维权难点在于消费者难举证,为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又减少陈女士澳门、内地来回奔走麻烦,消委会工作人员从法、理、情多方面切入,积极调解,专业维权,使事情圆满解决,得到消费者的真心赞誉。

02培训纠纷导致集体投诉 成功处理化解群体事件危机

案 情

某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及时告知学员相关政策变化而引起的群体性消费投诉。由于涉及人员较多,虽然投诉内容基本一致但每人的具体情况又稍有不同,总体争议金额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处置不当容易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的群体事件。

区消委会根据整理分析好的证据材料,征询律师团顾问的法律意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化解双方矛盾,最终顺利促成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达成一致协议,成功调解了这起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 4.6万元。

点 评

“退费难”是当前培训市场投诉热点,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的监管,坚决防止合同中的“陷阱”和“霸王条款”。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面对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应提高警惕,仔细阅读条款并明确退费条款;加强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培训班详细的说明资料、承诺书等,作为今后消费维权的有效凭证。

03汽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维修超过5天 4S店依规提供备用车

案 情

投诉人于2018年6月购入某品牌汽车自用,累计行驶里程约3.5万公里,汽车处于国家汽车三包政策期内。2020年3月3日因故障导致汽车在高速抛锚,后拖车至4S店检查维修,被告知因发动机自身原因故障,预计维修周期超过5天。因没有汽车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投诉人于2020年3月4日主动向厂家提出要求提供备用车,但事隔两日厂家仍无答复,逐到消委会投诉希望厂家尽快予以明确答复。

经南庄分会调解,4S店同意提供备用车给投诉人使用。双发达成调解协议。

点 评

根据国家2013年10月1日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第十九条要求,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04遇美容贷套路 掉入陷阱步步惊心

案 情

消费者李小姐为治疗面部的痤疮,来到XX美容院进行咨询,在了解治疗费用时由于价格高昂,准备放弃。美容师称没关系,可以介绍手机办理网络分期,钱可以慢慢还,并很热心地问其带没带身份证。见其有身份证,美容师很熟练地拿起李小姐手机,十分钟内就以其名义在网上借出50000元用于作为治疗费用,最终连贷款公司是哪一家,利息是多少,分几期还款等信息都不清楚的情况下,李小姐就稀里糊涂借了钱。

回家后,李小姐才仔细计算了一下借款50000元要还大约30000元的利息,面对如此高昂的利息李小姐后悔了,完全没有偿还的能力,随即向美容院申请退款。美容院回复退款必须要扣除7400元的违约金,李小姐觉得这笔费用收取的不合理,来到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经区消委会多次调解,美容院不再扣除7400元违约金,只扣除已做项目5000元,最终退款45000元。

点 评

消委会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不乏类似李小姐所遇的美容贷纠纷,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首先要有理性的消费观,一旦签合同或出示个人证件等都应该谨慎三思,特别要对合同条款反复研读。

05网购鲜花变残花 如何维权

案 情

王先生2月10日在微信公众号——花XX支付139元购买玫瑰鲜花一束,下单前反复跟售前客服询问是否与微信展示的图片一样、鲜花是否新鲜等问题,客服都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2月13日商家发货,王先生2月14日早上10点左右收到花束,发现整束鲜花(11朵玫瑰)均出现不同程度蔫坏,明显存在不新鲜等质量问题,与售前客服承诺及其宣传图片不符。

随后王先生与售后客服反馈,希望能当天补发一束鲜花,因为当天是情人节,这束鲜花意义特别,但是售后客服明确拒绝当天补发,仅给出两个选择:1.选择其他花束,过几天再发出;2.选择退款35元。

鲜花作为生鲜商品、送礼佳品,如果商家不能保证质量可以提前告知消费者,而不是忽悠消费者买单,事后出现问题不去解决而是强硬要求消费者接受问题商品。王先生希望祖庙分会介入调解,要求商家退回139元。

由于投诉人是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鲜花,祖庙分会工作人员先通过该微信公众号的公示信息联系上帐号主体A公司,要求其主动联系投诉人协商,合理退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退回45元给投诉人。

点 评

在发生此类纠纷后,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动与卖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电商平台投诉维权,或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如不能解决,消费者可进一步向商家所在地、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无法解决的,可仲裁或诉讼解决。

06背景墙尺寸制作有误 消费者成功维权

案 情

消费者反映其2019年5月5日通过XX电商平台购买了全套电视墙,购买金额7000元整。由于安装人员的失误造成电视墙多处破损,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修补仍然无法使用,经过多次协商商家终于同意补发除两侧造型外中间的整套瓷砖。但是由于商家的再次失误,将消费者的电视墙尺寸做错(报的尺寸为2.495米,做成2.45米)导致电视墙再一次无法完工。至此消费者对商家失去信心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修补,将拆除电视墙更换别的品牌,要求商家退款。

接到投诉后,张槎分会工作人员致电双方了解情况,经多次电话调解后,商家同意赔偿3000元给投诉人作为补偿,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 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上述案例商家两次失误造成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背景墙,应该做出赔偿。

07舞蹈培训预付式消费退款成功

案 情

消费者于2018年9月份为孩子办理了某舞蹈室的年卡,支付4000元。消费者表示课程的前四个月都是固定的老师培训,但从2019年1月开始,商家经常更换舞蹈老师,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因此消费者提出退8个月的费用要求,商家拒绝。

接诉后,南庄分会联系舞蹈室经营者,其表示舞蹈室在升级更换品牌,因此暂停营业半个月,该经营者称消费者觉得舞蹈老师的教学质量下降,可以为其更换舞蹈老师。消费者不接受,坚持要求退费。经调解,商家同意扣除优惠折扣后,退余款给消费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点 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舞蹈室应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剩余学费,依法承担责任。

08快递公司张冠李戴投失货物 电商平台最后买单

案 情

林先生在9月19日在XX电商平台下单发货,准备发往上海市240G固态盘及支架;东莞市电脑主板、CPU、散热器。某电商平台网委派XX快递公司上门收件。9月23日上海方面反映寄来货物不对,经传递图片确认:此货物应该是发往东莞的货物。与东莞方联系,东莞方说未收到任何货物。

林先生当即与XX快递公司快递员联系,其当即表示下午回公司处理好这件事。可是5天过去都没有得到处理结果。与XX快递公司同济分部联系反映情况,接电话人表示尽快处理好此事,可是再次向该部投诉时,就无法联系上。

林先生向区消委会求助希望XX快递公司尽快处理好此事,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必须按价赔偿及退回货物运费等。

接投诉后,区消委会多次联系XX快递公司同济分部,但XX快递公司同济分部长期不接听电话导致调解工作延误。最终联系上后通过调解应寄往东莞的快件已找到并由快递公司重新寄回东莞,但应寄往上海的由于XX快递失误导致时间延误,上海商家(收件人)已关闭XX电商平台退款通道,造成了林先生的损失,林先生已向XX电商平台方进行投诉,要求赔偿该快递货款。

10月18日,林先生表示XX电商平台已赔偿货款204元,该投诉结案。

点 评

在疫情“笼罩”的当下,电商企业又将迎来一次大考。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在这特殊时期,电商消费市场更应经得起考验。倡议广大电商遵守法律规范约定,依靠优质的服务赢得信赖,让消费者畅享网购。

09订单确认拒收货 不法解约吃苦果

案 情

A小姐因其家居客厅制作窗帘需要,自2019年8月起与布艺店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窗帘的布料、颜色、款式、配件等多次进行沟通确认。2019年9月21日,A小姐最终向布艺店定制新居客厅窗帘,双方约定了成品尺寸、用料幅度、单价,同时确定了窗帘所需配件及其配件价格、数量,总金额为2828元,布艺店为此出具了工作单、A小姐支付了定金500元,并要求“加快,中秋最好”。其后,双方继续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对窗帘的布料、颜色、款式、配件等再次核实确认。

窗帘制作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约定了布艺店上门安装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下午3时。当晚,A小姐通过微信,向布艺店表示因“我老公又说不喜欢,说不要了”“500定金也不要了”。

石湾分会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布艺店起诉A小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布艺店、A小姐之间的定作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A小姐的“货不对板”抗辩理由不成立,其提出解除合同后,应赔偿布艺店的实际损失2328元。

点 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涉案的窗帘已经制作完成,而窗帘尺寸大小及款式系依据A小姐的具体要求确定的,针对的是A小姐家居的客观情况和A小姐的审美情趣,因此A小姐解除合同后,已经制作完成的窗帘无法再次出售,故A小姐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已给布艺店造成经济损失,A小姐应予以赔偿布艺店的实际损失。

10装修公司改头换面 成功追回定金

案 情

张小姐在2018年7月与XX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交付XX装修公司10000元定金,期间XX装修公司为张小姐设计过一次装修图纸,但张小姐对设计方案不满意。此后装修公司再未主动联系张小姐给出其他设计方案。

2019年3月张小姐去到XX装修公司门店打算商量装修事宜发现门店已经关门,现场拨打客服电话无人接听,拨打微信服务群客服电话也无法接通。后经微信群其他客户确认才得知门店已搬迁。张小姐随即去到搬迁后的门店,发现招牌并不是之前XX装修公司的名称,张小姐对该装修公司失去继续合作的信心要求退回定金。当时只有工作人员陈先生接待,并承诺可以退回定金,让张小姐回家等消息。但事隔一个多月,张小姐仍然没有收到装修公司的回复,逐来到区消委会投诉。

区消委会与装修公司陈先生联系,其告知待公司会计出差回来会处理该笔退款,但要扣除相应的设计费1110元,张小姐对此方案表示认可。一周后,张小姐收到定金退款8890元。

点 评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供稿: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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