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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五批典型案件

2020-02-25 15:1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五批典型案件。

  案例一:张家口润佳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怀来惠安小区店哄抬价格案

  2020年2月4日,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对张家口润佳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怀来惠安小区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该店无法提供所销售的口罩的销售记录;2、暂无法提供N95型口罩的进货记录,一次性口罩5只/包,销售价格35元的口罩无法提供进货记录;销售35元一包2只装口罩无法提供进货记录。经详细调查,该店以8元每只购进KN95口罩80只,每只按25-35元销售;以15元每包购进KN90口罩5包,每包按35元销售;以4.5元每包购进盛古牌活性炭口罩11包,每包按35元销售。该店涉嫌销售口罩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对张家口润佳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怀来惠安小区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00元 (柒万元)整。

  案例二:怀来县官厅镇水关村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0年2月4日,怀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怀来县官厅镇水关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案例三:尚义县普仁医院销售一次性口罩商标侵权案

  1月28日,有人举报尚义县普仁医院内购买的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一次性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生产,尚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尚义县普仁医院口罩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院院长与2020年1月26日返回尚义县时从石家庄赵县一药材公司购买10包(20个)一次性使用口罩,每包进价20元,并全部放到医院收费处,准备用于内部使用,没有强调是否出售。1月28日窗口收费人员在没有请示院长的情况下,向举报人以每包20元无差价销售4包。经过执法人员与厂家提供的口罩实物辨别真伪方法进行对比,该医院销售的标注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属于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整。

  案件四:张北县四联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0年1月27日有群众向12315投诉举报,张北县四联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口罩有进销货记录,但没有在明显位置摆放明码标价签,未进行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不明码标价的;第二款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伍仟)整。

  (供稿: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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