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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发布《关于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2-18 19:08: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落实和规范全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让老百姓的“菜篮子”拎得明明白白,2月18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和规范要求进行了明确和指导。

农贸市场开办者

一、必须按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服务收费公示,承担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督促场内经营者标明商品和服务价格,有条件的可以为场内经营者统一提供方便、实用、整齐、醒目的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用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增强明码标价意识,履行明码标价的法定义务。

三、应当在市场主进出口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或公示栏等,公布整个市场当日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主动引导场内经营者合理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四、充分运用合法管理手段,将执行明码标价等经营者价格义务内容纳入租赁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

五、农贸市场开办者不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责。

场内经营者

一、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的标价,应当根据场内经营者自身经营状况,在经营场所使用价格板(牌)、标价签、打码签、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使用标价签标示的,必须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一)销售蔬菜、瓜果等散装商品的,可灵活采取标价牌、展示板、自制简易标价签等适当方式进行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二)销售肉类、豆制品、熟制品、散装干货等商品的,可使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价格牌、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

(三)销售水产品的,可使用防水标价牌、展示板等,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产地。

(四)销售定量包装的干货、粮油、调味品等商品的,可使用标价签、打码签等,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五)提供加工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

(六)提供饮食类服务的,可统一使用价格板(牌)或价目表,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

(七)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可使用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二、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三、应当在摊位醒目处公布明码标价内容,不得故意遮挡,每天根据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时更新。

四、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可配备能够显示品名、重量、价格、金额等价格信息的电子秤。

五、经营者不履行明码标价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战“疫”期间,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农贸市场不明码标价行为。(供稿: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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