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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防控肺炎疫情期间查处的第七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17 15:39: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贵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违法销售食品的案件,并向社会公布了六批典型案例,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1月23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1日中午要求下属分店将进价为1.1元/包(10个)、0.99元/包(10个)不等,原销售价格为2.3元/包的一次性口罩调整为5.8元/包,1月22日又将销售价调整为15元/包,并存在篡改、删除销售记录的行为。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拟处罚款100万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辰春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案例二

1月31日,遵义市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对习水沁春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明知采购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无生产批号、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仍于1月27日购进66250只用于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2月7日,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宝芝林大药房一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9日将进货价为10.5元/包(10袋)、4.5元/包、5.8元/包、13.8元/包的板蓝根颗粒类药品分别按20元/包、10元/包、10元/包、22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从严从重处罚。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希望广大经营户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兼顾社会责任和企业利益,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正告价格违法者,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谁敢坐地起价、牟取不义之财,必遭重拳打击。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供稿: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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