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餐饮消费受到严重影响,部分食品经营者(餐饮单位、食品销售商户等)春节前采购的食品原料已出现大量积压。为保障食品安全,指导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复业后合法依规处理积压食品原料,减少食品经营者经济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在使用食品原料前应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处置结果。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
二、规范妥善处置积压的食品原料。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者可采取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餐饮外卖业务、网络销售或者向周边居民或福利机构食堂等社会公众进行捐赠等多种方式实施规范处置。
三、规范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餐饮单位直接销售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标签标示,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如需包装销售的,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包装标识规定要求。
四、严格半成品制作标志标识。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半成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内容。
五、规定明令禁止情形。严禁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严禁经过改换包装、标签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赠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餐饮单位超出许可核准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近期将加大食品经营者规范处理积压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力度,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供稿: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