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王梅)2月1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请陕西省政府同意,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提出具体意见。
《意见》中明确,对陕西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认定提出指导意见,销售同品种商品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是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二是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意见》中,陕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本指导意见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