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管理的通知》(洪新冠指办字〔2020〕11号)精神,按照《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8号令》要求,决定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治疗发热、咳嗽药品实行实名登记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可采取设置售药窗口、在营业场所隔离出相对独立空间、限制进入营业场所顾客数量等措施,避免人员聚集导致交叉感染,满足市民购药需求。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要按照要求,为消费者测量体温,询问病情病史,做好消费者身份证、电话等信息登记和在线填报。对体温超过37.3℃的发热病人,要劝导其前往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迅速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提供用药指导;属于处方药的,必须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必须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
四、其他处方药的销售按原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药品零售企业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药品,保证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储运合规、质量安全。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各药品零售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