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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提醒告诫函

2020-02-08 12:10: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相关领域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供应企业发布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提醒告诫函。

 

口罩、防护服、手套、护目镜、75%消毒酒精、酒精棉球(片)、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供应企业: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部门倡导的“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主动向社会作出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力支援防疫工作,做到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共治积极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企业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企业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20年2月6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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