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2020-02-08 11:56: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情防控时期,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各药品零售企业仍在坚守阵地,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药械供给。药店人员流动性大,发生交叉感染风险高,为坚决防止药品销售环节疫情扩散传播,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十个一律”。

(一)所有药店一律在入口及店内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履行防控主体告知责任,成为群众疫情防控的宣传点、防护知识的培训站。

(二)所有进入药店的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不准入内。

(三)销售药品时与顾客一律保持安全距离。

(四)要求所有进入药店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不具备现场测量体温条件的药店,可在门口设立迎客台,避免未测体温人员直接接触药品。

(五)所有药店一律关闭开架销售渠道,避免购药群众接触药品后返回货架造成交叉污染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窗口售药。

(六)药店收银一律采取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尽量避免现金支付,如不可避免现金收付,收银人员应佩戴手套,收银后及时进行手部消毒,并对收取现金进行消毒处理。

(七)所有药店一律加强消毒和通风措施的实施,在营业期间,对门把手、柜台、地面等群众密切接触部位进行定期消毒,营业人员勤洗手、勤消毒,佩戴口罩。

(八)对购买退烧药品的人员一律进行实名登记,详细记录购买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九)所有经营的药品包括消毒剂、口罩等一律保证合法来源,索取相关资质和材料。

(十)所有经营的产品一律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广岛)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