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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0-02-06 15:14: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5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曝光防控疫情期间滨州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并要求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案例一:

1月 31日,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反映,对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滨州市益生园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1月24至31日)超过法定的购销差率,在进价基础上加价82.74%至205%销售口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滨州市博兴县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87.93元,罚款31439.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30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济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临时促销货架上陈列的鱼腥草合剂、板蓝根颗粒、热敷贴等三种商品未明码标价。该药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拟顶格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三:

1月27日,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反映,对惠民县杏林诊所进行检查,经查,惠民县杏林诊所于1月24日,将进价为11元/个3M9002的口罩,以3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34个,口罩购销差价率分别为172%和127%,共计多收价款375.4元。检查还发现其在销售过程中未进行明码标价。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已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拟作出没收逾期未退消费者的多收价款375.4元,罚款687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7日,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山东惠民仁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刘健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将进价1.5元/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了8包,以8元/包的价格销售了2包,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该检查中还发现,药店经营的中成药和部分处方药未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价格法》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等规定,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75元,罚款577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阳信行宫庙村卫生室进行检查,经查,行宫庙村卫生室将进价为12元/个的PM2.5时尚防护口罩以确2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将进价为16元/个的锦绣粤興(JXYUEXING)的KN90口罩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购销差价率分别达到108%和87.5%。该卫生室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月29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并已按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7元,罚款4585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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