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紧要关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我市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宜春市防疫工作部署,现就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保障防疫期间群众用药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严禁售假售劣,以次充好,严禁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2.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对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不能提供医师处方的,一律不得销售。营业期间,各企业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认真履行用药指导职责。未经执业药师审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3.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退热、止咳相关药品的销售管理。销售此类药品时,要对消费者进行详细询问、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体温、购买药品名称、数量,以及是否从疫区返回等有关内容。对不配合提供信息的消费者,不得出售此类药品。对有高烧、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患者,应劝其及时、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就诊并主动做好隔离。销售登记表要每日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设立测温点配备测温仪,派专人对所有进入营业场所的消费者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对体温超过37.3℃的顾客,应观察是否有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疑似症状,询问是否有相关接触史并做好必要的登记,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5.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在显著位置处张贴病毒防控宣传材料,设立提示牌,提醒顾客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经营场所。
6.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加强营业场所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在每日开业前和结业后,对营业场所、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洁和消毒。
7.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要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严禁员工带疫上岗。
8.宜春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
(来源: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