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59号的嘉祥大夏3楼309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胡某正在通过微信销售一次性口罩,房间里存放着待售的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8200个,执法人员对该批“三无”口罩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实,胡某通过微信从媛媛(微信号:dandan***)那里采购了大批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一次性口罩,累计销售金额为60600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的行刑衔接案件移送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0年2月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已正式立案并下达拘留证。
(供稿: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