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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价格违法行为!潍坊市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2020-02-03 15:15: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官网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潍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全员上岗,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案件,严惩趁疫情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截止到2月2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676人次,检查经营企业2372家,处罚19家,拟罚没金额近10万元。

案例一

1月28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潍坊健邦颐和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从1月22日开始以每个12.5元的价格购进“爱达”一次性口罩,然后以每个19.8元的价格售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目前,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30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潍坊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寿光北洛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售价为25元的N95口罩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以证明购进价格,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其提供进货票据。1月31日上午该药店提供了进货单据,单据显示开具单位为寿光市区恒丰综合商店,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恒丰综合商店进行调查,该商店负责人承认他只是受人指使代开了这张单据,但是单据上显示的N95口罩不是从他店里购买的。该药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1日,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对昌乐润生堂医药连锁三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从1月29日开始所售口罩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目前,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顶格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31日,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临朐县全康医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从1月23日开始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目前,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顶格行政处罚。

案例五

2月1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诸城市百姓福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目前,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顶格行政处罚。

案例六

1月28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高密市蔡马大药房、修正堂大药房高密沂塘分店2家药店销售的口罩等防疫用品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店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对2家药店各作出了罚款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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