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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在市场销售

2020-02-02 19:0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吴杰鹏 曾里 记者张华)为缓解省内市场医用口罩紧缺局面,满足群众急切需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出口转内销口罩在省内市场销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在省内市场销售。

  《意见》规定,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由省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前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确保医用口罩来源正规、可追溯。

  《意见》要求,销售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口罩,应当确保标准明确、质量合格。采购出口转内销的医用口罩前,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自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对方验收报告),并对产品质量作出书面承诺。同时,由批发企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致性评价,首批采购时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要求,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意见》强调,销售的医用口罩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医用口罩零售企业销售时,应当在口罩陈列处明示上述规定的中文标识,方便消费者选购和监管部门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行为。

  《意见》对允许销售期限同时做了规定,即全省疫情结束后,批发企业应当停止购进相关医用口罩,批发和零售企业允许在省内继续销售6个月。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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