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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哄抬价格”处理有了新依据

2020-02-02 16:37: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哄抬价格”怎么认定处理?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31日发布第4号公告,明确基本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0%,按哄抬价格处理。对此,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研究4号公告在我市具体执行的相关事宜。

一、明确指挥部4号公告所指药品是与防疫有关的药品,具体执法中应个案认定。

二、齐齐哈尔市贯彻4号令应重点查处主观故意、带头涨价,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发挥好公告的震慑、警示作用。

三、 要加强服务指导,指导药店按照合理的购销差价制定价格。

四、对口罩、消毒液、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0%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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