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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例

2020-02-02 15:2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泰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快速行动,依法履职,对于市场上存在的防疫用品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截止目前,已调查处置405件涉及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办12起哄抬物价、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

案例1

2020年1月27日,江苏省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靖江市四墩子康倩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 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销售一次性平面无纺布口罩,进价0.5元/只,售价2.8元/只,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销售PM2.5颗粒物防护口罩,进价22.7元/包,售价75元/包,加价23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江苏省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0年1月29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普安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寿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销售3M品牌KN90型号的口罩,进价9.5元,售价25.00元,加价163%,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0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堰区福万家五金经营部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售的FACE MASK口罩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现场责令整改,现已立案,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0年1月30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泰州市爱康药店进行检查,发现泰州市爱康药店从2020年1月22日开始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普通口罩,进价3元/包,售价大幅提升到15元/包,加价400%,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0年1月31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仁济药房购买了4个KN95口罩,花费了160元,平均每个40元,未明码标价。经查,该药店在销售“GB2626,KN95口罩”的过程中确实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责令整改,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销售不符合规定产品等不法行为,请及时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12315,市场监管部门将逢诉必查,一经查实,严惩不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跟风囤积抢购防疫用品,理性对待当前口罩价格上涨问题,正确看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到不恐慌、不轻视,主动防护,科学应对。(供稿: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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