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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通报

2020-02-02 11:5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重点对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1月2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药店检查时发现,阳泉市百林医药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将进价为1.8元/包的“溢泉精品粉口罩”,大幅提价到15元/包对外销售340包;将进价为6元/个的“呼吸阀成人2.5口罩upperAir”,大幅提价到38元/个对外销售100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2.吕梁市离石区新民众九康大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吕梁市市场监管局对吕梁市离石区新民众九康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于1月24日从临沂鼎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M9031口罩40个,购进价为14.6元/个,以20元/个的价格全部出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吕梁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4元,并按5倍处罚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

3.忻州市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河曲县向阳街国民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依法标明口罩等商品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河曲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朔州市朔州开发区健之堂药店开发路分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8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价格巡查检查中发现,朔州开发区健之堂药店开发路分店在销售防疫防护用品时,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

5.忻州市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1月25日,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巡查时发现,原平市百草堂大药店在销售口罩等商品时,未按规定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忻州市原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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