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地方动态>>

重拳出击 稳定物价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价格保卫战

2020-01-31 17:3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价格保卫战,查处哄抬价格案件9起,查办案件数量占同期全省价格违法案件查办总案件数的1/3。其中1起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哄抬口罩价格十大典型案件,2起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确保了市场秩序,维护了群众利益。

一、部署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迅速出台方案,快速投入战斗,切实抓好价格维稳、市场整治、食品安全、药械监管、执法办案等重点工作,特别是在价格监督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战绩。

二、概况

1月23日至1月30日,绍兴市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物资价格执法,共出动执法人员3633人次,检查药品和医疗用品等相关生产经营者户3305家,发出提醒告诫书2841份,受理价格投诉举报159起,查办口罩类商品价格违法案件9起,其中,诸暨市局查处的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晴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案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哄抬口罩价格十大典型案件。

三、特点

一是行动快,占比高。在较短时间内,查办案件数量相对较多,我市查办案件数量占同期全省价格违法案件查办总案件数的1/3。

二是影响大,效果好。其中1起案件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哄抬口罩价格十大典型案件,2起入选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形成了一定的震慑力。

四、案例

案例一:1月25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越城区刘氏大药房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将网络进价为0.105元/只的N003型口罩,以2元/只的价格予以销售,哄抬价格达进价的20倍。因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二:1月26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昌县津铭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无标识产品以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将无标识且未明码标价的口罩在其经营场所内予以销售,其中白色无标识20只,灰色有“PM2.5”字样10只。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识和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为行为,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三:1月2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晴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12.5元/包的口罩以40-50元/包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予以销售。因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四:1月2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新大众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口罩价格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以12.5元/个的价格购进标注为2003型的口罩1600只,以25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因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五:1月28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昌县南明街道富琴水果店涉嫌销售无标识产品以及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未明码标价,且无标识标签口罩的行为,现场依法扣押无标识口罩商品1100只。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识和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为行为,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六:1月28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昌县御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为行为,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七:1月28日,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新昌县泰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以12.5元/盒的价格购入口罩后,以2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在销售时未予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违为行为,新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八:1月30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柯桥可的便利店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D纳米薄膜口罩”和“通用型无绳口罩(3个装)”未做到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九:1月30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柯桥和煦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一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进价为18元/包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未做到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 鲁利军)

(责任编辑:广岛)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