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犯 零容忍 出重拳
——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及经营防控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及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严厉打击可能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5日,齐齐哈尔市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一级响应机制,自2020年1月26日起,销售与疫情相关的口罩、消毒液等相关的医用药品、器械、防护消毒等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一)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6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5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差价额超过15%的。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本意见自动终止执行。
对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药品、用品的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要求,为保证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药品、用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齐齐哈尔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严禁相互串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坐地起价等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投诉电话或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供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