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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2020-01-30 09:47: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价格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对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用品、温度计等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二、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2020年1月24日,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1月25日省政府决定启动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自2020年1月24日起,销售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4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三、行政处罚依据

按本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

四、适用时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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