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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向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类产品单位发布提醒告诫函

2020-01-29 14:30: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连市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各类产品单位发布《关于确保疫情防控各类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醒告诫函》。

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斗争中,消毒水、洗手液等疫情防控各类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为共同做好大连市疫情防控工作,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疫情防控各类产品质量安全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更加严格依法经营,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各类产品单位应当做到:

1.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2.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规定索证索票,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大连市场监管部门严打假冒伪劣产品,发现“三无产品”立即取缔,各生产经营者如有其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供稿: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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