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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提升基层网监工作效能浅析

2019-12-10 21:44:09 中国市场监管报

《电子商务法》框架下提升基层网监工作效能浅析

明确管辖权限

《电子商务法》对很多违法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后续处置作出了相应转置,换句话说,线上线下一体化是根本,经营主体在线下的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该行为延伸到线上,其实质仍然是虚假宣传,并不因为其违法行为的载体发生了转变,违法行为的实质也随之发生变化。笔者认为,应按照违法行为的本质,依据相应的实体法进行处罚,而不是简单地因违法行为的载体发生变化而另做处置。进一步说,基层开展网监工作应以平台为抓手,以监管对象界定、平台划分、行业主管职责划分、管辖权限划分为切入点,不断提升工作效能,实现科学监管。

找准监管定位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排除性规定,从行业领域中剔除了非电子商务的类别。《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虽然也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但平台经营者及“其他”的概念,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基层执法容易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实现后期靶向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笔者认为基层开展网监工作首要的是明确监管对象身份,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标准,进而以平台为抓手,按照行业类别进行清单式管理,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有针对性地明确监管职责和处罚依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

明码标价在线下单支付。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基础的特质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方便消费者参考购买;同时,具备下单支付功能也是认定是否为经营行为的不可或缺的指标,不论采用借记卡、信用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还是选择货到付款。对于一些门户网站,笔者不认为购买其VIP会员资格的行为属于明码标价的购买行为。

以经营主体对外展示。依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无论以何种类型展现在消费者面前,都应该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豁免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都是以独立的卖家身份对消费者进行展示。笔者认为,二手交易平台上的用户进行闲置物品交换或低价折现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该用户也不属于经营者,不排除有钻法律空子的商家将其店铺转移到二手交易平台,但这些行为都应由平台进行核验剔除,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众开放不受限制。简言之,所有登录某网站或使用某APP的用户,即使不注册登录,也会看到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展示页面,展示页面对外开放,且受众不受限制,注册登录的用户名仅作为支付账户。笔者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应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理由有三:第一,这种经营模式下,需要相互添加为好友方可浏览所发布的信息;第二,发布者的朋友圈权限对潜在客户群体开放,并不等同于推送广告;第三,这一经营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往往是通过私人对话框的转账或发红包,更类似于私人交往的转账汇款行为,不能因为有资金往来就将二者界定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该《意见》提出五方面政策措施:一是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二是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四是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五是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笔者认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意见》要求实行“严格地包容审慎”监管,比如抖音、快手、火山等视频直播平台。如其从事电商经营,应另外开辟一个板块,将二者进行物理区分,以便于更好地进行靶向监管。

以“市场主办方”为抓手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划分为四类: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其他。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思路,四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均有具体的实体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并不会因为违法行为载体由传统的实体店转换到线上就不适用实体法的规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的核验资质信息、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转移违法线索等社会责任,《电子商务法》用独立一节进行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罚则。

笔者认为,在日常监管中,确定监管对象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后,要根据其特征判断该主体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再对其进行监管。如何判定监管对象所属类别,成为目前基层网监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类型的主体层出不穷,如票务网站、房屋租赁APP等,很容易让人轻易给其打上平台的标签,然而这类专业性网站或APP,虽然销售的商品(演出、房源)错综繁杂,但本质上并不具备平台的性质。这类网站、APP的货源均为直供自营,就像一个超市,通过各种进货渠道把商品、服务摆上货架。而平台则更像一个市场,出租摊位给各种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拥有各自独立的货源和资质。

对于微信小程序,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其上入驻了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微信小程序在开发之初即把平台经营者的功能纳入了设计考量之中,从表象到实质都符合平台的特征,也具备作为平台的准入审核和监管优势,微信既然为小程序使用者提供了技术框架,理应承担相应的平台职责。

基层监管执法目前面临的普遍难题是管辖权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后,对于自然人网店的管辖问题,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应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辖,另一种认为不应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从有利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和维护公共利益和网络经营秩序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对于自然人网店的管辖权,仅需要区分是否有线下实体店即可:线下有实体店,由实体店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线下无实体,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这一方法看似简单,却行之有效,根本原因在于平台经营者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大数据优势,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约束力、管控力、影响力,能够便捷高效地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大量的信息,同时能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避免其因为投入小而逃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除此以外,平台经营者还应加大自查力度,建立行业标准,坚决抵制把经济利益凌驾于社会责任之上的行为。

当前,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诸多关注仍停留在认知层面,迫切需要厘清标准,抓住本质,循序渐进;打开思路,加强政企合作,分门别类建立平台清单,以平台为抓手,通过清单式管理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尹 恒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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