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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2019-11-20 11:10:07 司法部网站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115号令,以下简称“旧版《规定》”)自2009颁布实施以来,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旧版《规定》的相关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颁布实行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范围发生变化,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践过程中,存在事故定义过于宽泛笼统、事故信息上报要求不够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够清晰等问题,社会各相关方对于修订115号令的呼声较高。

二、修订经过

针对当前存在问题,特种设备局自2017年启动了115号令的修订工作,经法规司同意,分别列入2018年和2019年的立法计划。特种设备局根据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需要,在北京、上海、江苏、新疆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修订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特种设备局选取部分监察、检验和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专家,于2017年9月1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修订工作启动会议,确定了115号令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框架和编写进度要求。其后,专家组经过三次集中会议研讨,于2018年5月形成了修订初稿,并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10日面向全系统完成两轮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完善。2019年3月20日,再次面向系统内征求意见。随后,我局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5月28日,我局面向全社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集了意见,对事故定义和调查处理程序等关键条款完成了进一步明确。10月8日,特种设备局专门召开局务会审议,原则上通过115号令修订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三、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以及意见采纳和协调处理情况

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面向全系统征求修订意见,2019年年5月28日至6月30日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了修订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21条。经专家组集体讨论研究,共采纳84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26条,解释性条款6条。其中,不采纳的原因主要是,各方对115号令中的术语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本身理解存在偏差。总之,《送审稿》是充分发扬民主、各有关方面群策群力、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的。

四、《送审稿》的总体内容

《送审稿》共分为六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定义部分纳入总则,以特种设备本质安全为出发点,通过明确相关人员与不安全行为范围、增加排除条款两个限制,进一步厘清了事故定义的范围;第二章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和现场保护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事故信息上报的时限、流程和工作要求;第三章事故调查部分,重新梳理了事故流程的逻辑顺序,规定了事故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期限、简易工作程序等;第四章事故处理部分,优化了工作流程,删除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相应法律法规,与493号令保持一致,让各条款都有法可依;第六章附则部分,明确解释部门与规章发布时间。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事故定义。

旧版《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为,既涉及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又涉及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涵盖了特种设备各个环节,定义过于宽泛、笼统。本次修订后,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更加清晰、简洁,在明确物的不安全状态为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或附件损坏、失效,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为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同时,取消了事故环节限制,突出了设备的本质安全,极大地提升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事故范围及排除条款。

《送审稿》将特种设备事故范围限定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体现了依法依规的工作原则。同时,将导则关于相关事故的部分内容纳入本排除条款,提升了条款的公信力,为基层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交流协作提供依据。另外,将实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模糊地带、可能与其他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的一些事故情形,如特种设备拆卸过程、厂车“三区”范围外发生的事故等,排除在了规定之外,使得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及范围更加科学严谨。

(三)关于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

按照旧版《规定》要求,所有特种设备事故均需要联合公安、工会、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的特种设备事故,各有关部门无暇抽调人员参与或只能委派下级参与,导致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不严谨。本次修订对此类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下级开展,进一步增强了事故调查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事故等级发生变化。

在具体事故调查过程中,经常出现事故发生后数日内死伤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这时是按原事故等级还是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送审稿》明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五)关于法律责任。

《送审稿》补充了事故调查中相关违法违规情形,对谎报瞒报事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及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情形均做出了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体现了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将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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