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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19-11-20 11:07:08 司法部网站

 

制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原质检总局2017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也列入了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立法计划。现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编制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主要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亟需一部规章层次的办法来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执法保障。

2015年原质检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在规范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行为,完善安全检查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规则》属于总局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已经不能适应监管实际的需要;同时,《规则》制定于2015年,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监管的重点、方式及程序应当予以完善。另外,《规则》对于取得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等并未纳入调整范围,该部分现场监督检查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

2017年9月至12月,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在厦门和南京组织部分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社团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工作,在《规则》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策部署,按照依据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闭环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办法》进行集中研讨、分组起草和讨论汇总,完成了《办法》具体起草工作。

2018年10月23日第三次研讨会议,起草组全体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初步的采纳处理意见。会后,五个起草小组根据会议意见,分别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本次征求意见331条,采纳156条,不采纳135条,部分采纳40条,本次修改条款33条,修改后《办法》共6章52条。2019年3月27日第四次会议、2019年8月12日第五次会议,起草组在前期拟稿的基础上,做了最后核审,形成此版《办法》法审稿。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细化日常、专项、证后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及要求,在《办法》起草的同时,配套起草了《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要求、封闭监管链条,保持检查内容的动态调整。经多次分组研讨及修改完善,目前,上述两个《规则》均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2条,包括总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办法》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纳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范围,严格规定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及相关程序,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以及突出重点的风险防控原则,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义务,提升了检查的规范性、有效性与权威性。

(一)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策。深入分析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实际,《办法》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支撑的新机制。《办法》明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检查计划、公布检查结果。制定特种设备日常、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时,被检查单位的确定应突出重点、分类抽选。” 同时通过指引性条款,明确日常、证后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抽选方式、检查项目及内容适用《特种设备日常与专项监督检查规则》、《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具体规定。

(二)突出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特设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路、模式和底线要求,《办法》第四条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防控风险、属地负责、分级实施、照单尽职的原则”。

(三)落实放管服部署强化证后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予以加强。《办法》明确了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负责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部门,对其许可的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制定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同一家单位随机抽查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证后现场监督检查适用《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规则》关于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人员、问题处置程序等具体规定。

(四)推进特种设备领域信用建设。将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与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检查中发现的不良信息精准披露,逐步推动信用体系完善,《办法》规定“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违法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开;鼓励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将有关信息与被检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实现共享”。

(五)完善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制度和程序性规定。起草组梳理分析了《办法》执行以来,一线监察人员反馈的突出问题,在《办法》中进一步完善明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要求。比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确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应当将计划变更内容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办法》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监管的作用,结合监管下沉现状,明确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的层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未设立县级监管部门的,由市级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分级组织实施。证后、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无需备案。

(六)细化了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实施要求。为了切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原则,增强执法检查强制措施等举措的可操作性,《办法》对强制措施、隐患处置和整改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在用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问题的;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应予查封或者扣押。又如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报废”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七)积极发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机构的职能要求,积极发挥其技术专业能力强的作用,《办法》中明确“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检查。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开展技术检查工作,出具技术检查报告并对技术检查的过程和结论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等负责”。

进一步发挥专家作用,明确“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应当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参加被检查单位监督检验和最近一次鉴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八)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保障和信息化水平。《办法》规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应当配备满足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需要的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和现场执法用车辆。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为检查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检查人员应当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在监督检查中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九)明确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的法律责任。监管实践中,存在被检查单位不能落实法律法规中明确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拒不接受检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阻挠检查、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如实表述检查有关情况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由于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检查、隐瞒情况,造成隐患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纠正而造成事故、不良事件的,被检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另外,监督检查的执行人员也存在未履行法律责任等情形,对此进行了规范,依法明确和严格规定了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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