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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如何适用

2019-11-18 16:12: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11月14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如何适用,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该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来讲应该如何改正呢?是(1)先拆除恢复到未安装时的状态,再重新办理告知,然后再施工,再办理使用登记;还是(2)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告知?

如果是补办告知,对于已经安装投入使用了的时间有无要求?补办的告知书上的施工时间是以前的实际的施工时间,还是现在的时间?

答:1.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告知,补办的告知书上的施工时间应当为以前的实际施工时间。

2.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如果超过三十日,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未超过三十日,应督促补办施工告知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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