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2019年9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广西中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3月4日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收购广西中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金属)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柳钢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柳钢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42号
当事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3月4日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收购广西中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金属)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柳钢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柳钢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柳钢集团。柳钢集团于1981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压延及深加工的生产、技术研发、销售,大宗原燃料采购贸易、物流,冶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业务。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中金金属。中金金属于2013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主要从事不锈钢、镍铁、镍合金及其延伸、深加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1月17日,柳钢集团与中金金属原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中金金属100%的股权。2018年5月11日,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95.29%股权完成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5月11日,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95.29%股权完成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柳钢集团收购中金金属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柳钢集团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1900188948。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