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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子商务监管概要

2019-09-11 14:55:29 中国市场监管报

德国电子商务监管机构

德国主管电子商务的政府部门是联邦经济与科技部,具体主管司局是其下设内部机构中的信息通信和邮政政策司(六司),还有其下设独立机构中的联邦网络管理局。前者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后者主要负责政策的执行。德国建立了信息产业部际协调机制,由经济和科技部牵头,内政部、司法部和科教部等部门参加。

德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但很多相关协会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协会主要有:德国互联网经济协会(ECO),该协会1995年成立,1998年在欧委会的支持下联合其他欧盟国家的对口组织在布鲁塞尔发起成立了欧洲电子商务总会;德国信息通信和新媒体经济协会,该协会总部位于柏林,拥有1350个企业会员,包括了德国90%的IT产业公司,会员年营业额高达1350亿欧元;电子商务及远程销售协会(BVH),该协会拥有290个企业会员,主要从事网上和电视商品销售业务,总部位于法兰克福。会员年B2C销售额290亿欧元,B2B销售额69亿欧元。

德国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制度

《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整体条件建构规制法》。该法于1997年8月正式实施,是世界上第一部对因特网上的行为进行规制的单行法。

《电子签名法》。2001年3月,德国联邦参议院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对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并将适用对象扩展为所有的电子签章产品。

《电信媒体法》。该法是德国的准电子商务法,于2007年3月生效,用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业行为。

德国《民法典》。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电子签名效力等问题。随着民法典债权编的改革,原来的《远程销售法》已经取消,相关规定纳入德国《民法典》。

信息保护类法律。主要涉及《联邦信息保护法》《电信媒体法》和《电信法》。

除上述主要法律外,德国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价格标注法、各州广播合作法中也有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

在德国的电子商务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除上述国内法外,还有其应该遵守的欧盟相关法规。但是欧盟法规原则上不能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因为欧盟法规一般以方针政策形式出现,仅设定框架,还需各国通过国内法加以转化执行。

德国电子商务监管方式

德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基本不存在事前监管。监管的主要原则为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信息自由、重视消费者保护以及重视数据保护。具体监管措施如下:

电子商务登记监管。在德国,两种企业登记制度并行。一种是依据《德国商法典》,基于私法规定的商事登记制度;另一种是依据《德国公共秩序法》,基于公法规定的营业登记制度。《德国商法典》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应登入商事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记和公告期间,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德国,商事登记不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基础,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体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管理,1997年颁布的《为信息和通讯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电子服务准入和登记自由。这就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外,政府对一般的网上经营或交易活动没有过多限制,也不用申请许可证。一般的网上经营主体,只需要在互联网上登记主体的基本信息,并对网页内容负责,就可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

事后监管。德国对电子商务行业调控和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监管的依据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私法、刑法、经济秩序法。私法的基本原则是个人自治、契约自由。因此,如果消费者不主动维权,政府不会主动介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据合同法进行交易。对于诈骗、黑客、木马、身份盗用等较严重的犯罪行为,由刑法予以调整。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控主要针对信息披露、数据保护、网站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监管机构主要是警察、检察和税务等部门。

德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也比较宽松,但如果出现欺诈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政府会要求平台积极配合解决问题。总体而言,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并不重。

第三方监管。在德国,第三方认证和维权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验证网站的真实性、网上纠纷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和法律咨询、信用评估等,这样的机构已超过50家。各州政府为鼓励其发展,每年拿出一千万欧元给予无偿资助。

□郭 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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