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于8月1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期限的有关规定,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给予了答复。
问:1.关于企业注册认缴制中实缴金额比例、认缴出资的期限等,公司法未作规定,请问具体规定是什么?参照什么文件?
2.由于公司法经过人大多次修改,企业注册实施认缴制是从哪年哪月开始实施的,依据的是哪一版公司法执行的。
答:1.依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采取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做出了规定。
注: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