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总局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撤销冒名登记指导意见

2019-07-09 20:42:34 中国市场监管报

总局出台撤销冒名登记指导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总局刚刚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显著优化,创业创新活力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指导意见》,从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出八方面意见。

据总局信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投诉难、材料多、费用高问题,《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例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针对撤销冒名登记面临的取证调查难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据了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保持商事制度稳定可预期,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是《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撤销登记的情形和不予撤销的情形。撤销的情形包括: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冒名登记作出认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根据《指导意见》,冒名登记被撤销后,相关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还被冒用人清白。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和个人居多)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违法行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撤销冒名登记具体办法,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记者 庞 仙)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