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总局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2019-05-31 10:15: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5月3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民生福祉和国家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

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网监〔201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林草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民生福祉和国家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执法打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全力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着力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保持高压态势,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举一反三,突出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地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区域,突出集贸、批发、农产品、花鸟、古玩市场等场所,突出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网站,依法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监技术手段,开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向监测。

三、密切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网信等部门的相关整治工作。要注重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在部门间、地区间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发挥整体优势,线上线下联动,强化对象牙、犀牛角、虎、穿山甲及其制品和以下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一)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依法维权,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举报电话和行业协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要研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调研指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林草主管部门于今年7月15日前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国家林草局(动植物司)报送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典型案例、相关图片等,并附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版)。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

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略)

附件: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19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