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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林德香港与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2-14 16:19:50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林德香港与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18〕16号

 

当事人: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

 所:香港九龙将军澳将军澳工业骏日街12号

 

       当事人: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对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香港)与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广钢林德气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林德香港与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林德香港和广钢控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德香港和广钢控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林德香港。林德香港于1991年在中国香港设立,是林德集团(以下简称林德)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持有林德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林德于1879年在德国慕尼黑设立,主要从事工业气体、医疗气体、特种气体和工程与服务业务。2011年,林德香港在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股份)。广钢股份于1988年在广州市注册成立,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广州市国资委。2011年广钢股份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2012年6月,广钢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由广钢控股承接关联公司广钢股份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等(含合营企业50%股权)。广钢控股于2011年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是广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广州市国资委。广钢控股主要从事建筑钢材轻资产联盟制造生态链、智能化气体制造、铝合金液态模锻、铝液(铝基新材料)热送、新能源汽车铝合金结构件、中间相沥青高级碳材料、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电子气体等业务。

(二)交易概况。

2011年10月18日,林德香港与广钢股份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合营企业,双方各持股50%,形成共同控制。2012年5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2011年10月林德香港与广钢股份签订合同设立合营企业,交易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林德香港2011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广钢股份2011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2年5月25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林德香港与广钢控股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林德香港和广钢控股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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