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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中免集团收购日上中国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1-29 18:05:39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免集团收购日上中国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行政处罚决定

国市监处〔2018〕15号

 

当事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正东国际

        大厦A座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8年3月14日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免集团)收购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中国)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中免集团收购日上中国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中免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中免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中免集团。中免集团于1985年在北京设立,主营业务为向中国及海外市场提供免税商品零售服务、商品物流服务等。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日上中国。日上中国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主要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国际隔离区经营免税商店。交易前,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上海)和日上免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上集团)分别持有其50%的股权。营业额(略)。

股权出让方1:日上上海。日上上海于1999年在上海成立,主要在上海虹桥机场和浦东机场的国际机场隔离区经营免税商品的零售。

股权出让方2:日上集团。日上集团于2000年在维京群岛成立,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市场推广等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7年3月10日,中免集团、日上上海和日上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免集团将收购日上上海、日上集团分别持有的日上中国50%和1%的股权。交易后,中免集团持有日上中国51%的股权,日上集团持有日上中国49%的股权。2017年3月14日,日上中国完成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中免集团与日上上海和日上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日上中国51%的股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7年3月14日,日上中国完成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中免集团收购日上中国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中免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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