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18〕1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8〕13号
当事人: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
住 所:香港九龙将军澳将军澳工业邨骏日街12号
当事人: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0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对林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集团)设立林德大化(大连)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林德香港。林德香港于1991年在中国香港设立,是林德集团(以下简称林德)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为持有林德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林德于1879年在德国慕尼黑设立,主要从事工业气体、医疗气体、特种气体和工程与服务业务。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大化集团。大化集团于1997年在辽宁大连设立,主要从事基本化学原料、基本化学肥料的生产和销售。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1年8月11日,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签订有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合资经营合同》。2012年2月18日,当事方签署公司章程。交易后,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2012年5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新设合营企业,2011年8月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签订合同设立合营企业,交易后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林德香港营业额(略),大化集团营业额(略),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2年5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1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林德香港与大化集团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林德香港和大化集团各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