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拟保留的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在2018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saic.gov.cn。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市场监管总局)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立法建议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用于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1、《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管理 |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 | √ | √ | √ |
| 此类更名信息主管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不易通过查询获取 |
|
|
2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机电类特种设备申请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取证、单位名称变更。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十二条(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二十六条(二)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十三条(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二十四条(二)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 | 单位或个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 |
|
|
| 证明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 无 | 无 |
3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检验机构(首次、延续)核准、增项(含增加分公司)核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气瓶充装取证、换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技术规范 | 评审机构 | 单位或个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 | √ | √ | √ |
| 证明申请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 无 | 无 |
4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 | 技术规范 | 评审机构、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 | √ | √ | √ |
| 证明其符合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无 | 无 |
5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技术规范 | 监管部门 | 制造企业 |
|
|
| √ | 证明其为合格产品 | 无 | 无 |
6 | 机动车行驶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技术规范 | 监管部门 | 单位或个人持有 |
| √ |
|
| 证明其经合法登记,部门间无法核查 | 无 | 无 |
7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锅炉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需提供安装的锅炉达到技术规范对锅炉能效要求的测试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技术规范 | 锅炉使用登记机构 |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
| √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 无 | 无 |
8 | 学历证明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三)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 技术规范 | 评审机构、考试机构 | 个人持有。不需再到学校开具,除非丢失等特殊情况。 | √ |
|
|
| 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技术工作要求的学历条件 | 无 | 无 |
9 | 技术职称证明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型式试验单位人员能力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第十九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 | 技术规范 | 监管部门、评审机构、考试机构 | 个人持有。不需再到相关部门开具,除非丢失等特殊情况。 | √ |
|
|
| 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技术工作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无 | 无 |
10 | 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第三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技术规范 | 监管部门、考试机构 | 个人持有。不需再到相关部门开具,除非丢失等特殊情况。 | √ |
|
|
| 证明考试人员与申请人员为同一人,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 无 | 无 |
11 | 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及继续教育证明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员、检验师)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试取证、审核换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1份)。第三十二条: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五)持证期间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无损检测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 | 技术规范 | 考试机构 | 用人单位或相关培训机构 | √ |
|
|
| 专业培训经历证明用于取证考试,证明已具备一定实操技能和知识;继续教育证明用于申请免除换证考试,证明参加过继续教育,具备继续执业的能力和知识。上述措施均借鉴国际通行方法。 | 无 | 无 |
12 | 视力证明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I、II、III级)取证考试和延续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第二十一条: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报名资料:(五)视力证明(报考项目规定的视力证明,1份)。 | 技术规范 | 考试机构 | 体检中心或医院 | √ |
|
|
| 证明视力满足工作要求 | 无 | 无 |
13 | 体检证明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检测员、检测师、高级检测师)考试取证和换证审核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G8001-2011)第二十条:取证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锅炉水(介)质处理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申请高级检测师的申请人,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同意并且签署意见后,再向考试机构申请考试报名。申请人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四)体检证明。 | 技术规范 | 监管部门、考试机构 | 体检中心或医院 | √ |
|
|
| 证明具备从事该工作必要的身体条件。 | 无 | 无 |
14 |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气瓶充装取证、换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第七条(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第九条(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技术规范 | 评审机构 | 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 |
| √ |
|
| 证明其满足规划、消防等的要求 | 无 | 无 |
15 | 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 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相关手续 |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1.8.4 (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 技术规范 | 监检机构 | 气瓶产权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 | √ | √ |
|
| 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相关手续,证明气瓶为合格产品,部门间无法核查 | 无 | 无 |
16 | 伤亡者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报告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对事故分级的有关内容 | 行政法规 | 事故调查组 | 医疗卫生单位或者公安司法部门 | √ | √ | √ |
| 根据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来对事故等级进行界定,从而确定事故调查主体,保障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