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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林德集团与普莱克斯公司合并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18-09-30 17:04:13 市场监管总局

本执法机构收到林德集团(Linde AG,以下简称林德)与普莱克斯公司(Praxair, Inc.,以下简称普莱克斯)合并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本执法机构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7年8月14日,本执法机构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本执法机构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7年9月29日,本执法机构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0月27日,本执法机构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8年1月24日,经申报方同意,本执法机构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8年3月23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本执法机构同意。2018年4月4日,本执法机构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2018年9月27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本执法机构同意。2018年9月28日,本执法机构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本执法机构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氦气、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广东省液氧市场和广东省液氮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在审查过程中,本执法机构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林德。该公司于1879年在德国设立,在德国柏林等多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工业气体、医疗气体、特种气体和气体工程服务等业务。

合并另一方:普莱克斯。该公司于1907年在美国设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工业气体、医疗气体、特种气体和气体工程服务等气体业务,以及涂层等表面处理业务。

根据协议,林德和普莱克斯计划合并后在爱尔兰成立一家新的控股公司,并由双方股东各持股50%。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调查,林德和普莱克斯在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合成气现场/管道供气、液氧、液氮、液氩、大宗氢气、大宗二氧化碳、瓶装氧气、瓶装氮气、瓶装氩气、瓶装氢气、瓶装二氧化碳、液态医用氧气、瓶装医用氧气、氦气、氪气、氖气、氙气、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溴化复合物混合气、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硅烷 (SiH4)等32个电子特种气体,以及空气分离装置、合成气生产装置等共计56个商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在空气分离装置(上游)-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下游)、合成气生产装置(上游)-合成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下游)、液氧(上游)-瓶装氧气(下游)、液氮(上游)-瓶装氮气(下游)、液氩(上游)-瓶装氩气(下游)、大宗氢气(上游)-瓶装氢气(下游)、大宗二氧化碳(上游)-瓶装二氧化碳(下游)、液态医用氧气(上游)-瓶装医用氧气(下游)等8组市场存在纵向关系。

1.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是指针对用气量较大的用户,供气商直接在用户工厂周边建设供气装置来供应大气气体氧气、氮气或氩气。该供气模式无法被其他供气模式替代,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2.合成气现场/管道供气是指针对用气量较大的用户,供气商直接在用户工厂周边建设供气装置来供应合成气气体氢气、一氧化碳或两者混合气。该供气模式无法被其他供气模式替代,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3.液氧、液氮、液氩、大宗氢气、大宗二氧化碳供应模式是指针对用气量不足以支撑建设现场/管道供气项目的用户,供气商通过槽车以液态或大宗的形式向用户供气的模式。该供气模式无法被其他供气模式替代,且具体气种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因此,液氧、液氮、液氩、大宗氢气和大宗二氧化碳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4.瓶装氧气、瓶装氮气、瓶装氩气、瓶装氢气、瓶装二氧化碳供应模式是指针对用气量较小的用户,供气商以气瓶的形式向用户供气的模式。该供气模式无法被其他供气模式替代,且具体气种之间不具有替代性。因此,瓶装氧气、瓶装氮气、瓶装氩气、瓶装氢气、瓶装二氧化碳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5.液态医用氧气、瓶装医用氧气供应模式是指供气商向用户供应医用氧气的两种供气模式。医用氧气受到专门的医疗监管规制,与工业用氧气不具有替代性。同时,液态医用氧气和瓶装医用氧气两种供应模式不具有替代性。因此,液态医用氧气、瓶装医用氧气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6.氪气、氖气、氙气、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溴化复合物混合气、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是指稀有气体纯气和以稀有气体纯气为基础并添加其他化学物质的混合气。

氪气、氖气、氙气三种稀有气体纯气,以及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溴化复合物混合气、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四种稀有气体混合气具有各自专门的用途和生产方式,相互间不具有替代性,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7.氦气在空气中含量极低,工业上主要从含氦量不低于0.3%的天然气(以下称富氦天然气)中提取,是一种特殊的稀有气体。由于其特殊用途和来源,与其他气体不具有替代性,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8.硅烷(SiH4)等32种电子特种气体是指主要用于半导体、光伏、光纤等电子行业的特种气体,主要由气体公司从各化学公司收集低等级气体并经加工后对外销售,或由气体公司直接生产并对外销售。32种电子特种气体具有各自不同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具有替代性,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9.空气分离装置和合成气生产装置是指供应给气体公司或工业客户用以生产大气气体和合成气气体的装置。下游用户通常以招投标方式进行整体采购,分别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1.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和合成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均系用户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购买的长期现场工程服务。用户在招标时,通常仅会考虑在中国设立法律实体且具有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经验的供应商。因此,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和合成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

2.液氧、液氮、液氩、大宗氢气、大宗二氧化碳、液态医用氧气、瓶装氧气、瓶装氮气、瓶装氩气、瓶装氢气、瓶装二氧化碳、瓶装医用氧气均存在经济上可行的产品运输半径。按照行业惯例,除液氩之外的其他大宗/液态气体的经济运输半径在250到300公里之间,液氩的经济运输半径在600到700公里之间,所有瓶装气的经济运输半径不超过100到150公里。因此,本案以双方生产装置为圆心、合理的经济运输距离为半径各自画圈,并基于重叠部分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最终确定液氧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山东省、南京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上海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广东省;液氮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山东省、南京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上海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广东省;液氩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北部(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中国东部(安徽、江苏、上海和浙江)、中国南部(广东、福建、广西、湖南);大宗氢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上海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广东省;大宗二氧化碳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南京及其300公里范围内的城市群;液态医用氧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南京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上海及其周围300公里以内的城市群、广东省;瓶装氧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地区、上海地区、广州地区;瓶装氮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上海地区、广州地区;瓶装氩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地区、上海地区、广州地区;瓶装氢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上海地区;瓶装二氧化碳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北京地区、上海地区;瓶装医用氧气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广州地区。

3.氦气、氪气、氖气、氙气、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溴化复合物混合气、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以及32种电子特种气体均呈现全球供应和全球采购特征,我国进口依赖度大。因此,上述气体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

4.空分装置和合成气生产装置均属于较昂贵的产品,国际运输成本和关税不构成显著的跨境贸易障碍。我国是全球主要的装置需求国和生产国,进出口均较频繁。因此,空分装置和合成气生产装置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

四、竞争分析

本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氦气、全球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全球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全球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广东省液氧、广东省液氮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此项集中在全球氦气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 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全球氦气市场竞争,增强集中双方对全球氦气市场的控制力。全球富氦天然气田高度集中,只有少数几家气体公司通过签订长期承购协议或设立合营企业方式从天然气生产商获取氦气,因此全球氦气市场高度集中,包括林德和普莱克斯在内前四位的公司合计份额超过80%。交易前,该市场HHI指数为1800,交易后为2700,集中产生的增量为900,该市场从中度集中变为高度集中,市场竞争被进一步削弱。同时,交易将增强集中双方对全球氦气市场的控制力。从可支配氦气储量看,林德和普莱克斯在全球氦气市场分列第一、三位,合计份额超过4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而且,从氦气源覆盖面看,集中后实体可在更多国家和更多个氦气源处获取氦气,其稳定获取氦气能力远强于其他竞争者,面临的断供风险更低,集中后实体竞争优势更加明显。

2.氦气市场下游用户粘性大,买方转换供应商能力较弱,交易可能进一步削弱买方议价能力。氦气主要用于核磁共振、半导体和光纤等高精尖领域,用户对供应商供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严格要求,通常与供应商签署3到5年,甚至长达10年的合同,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因此,下游用户更换供应商的成本较大,交易完成后,交易方拥有更强的市场控制力,可能进一步削弱买方议价能力。

3.氦气市场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氦气市场进入壁垒高。天然气生产商招标时对气体公司的支付能力、购买量和稳定消化能力均有苛刻要求。气体公司在竞标成功后将与天然气生产商建立长期的供应关系。新竞争者获得上述氦气源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原供应关系结束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出现新的氦气源,原竞争者因销售网络成熟、消化能力稳定,相较新竞争者也存在较大竞标优势。因此,新进入者进入相关市场难度大,短期内无法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二)此项集中在全球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和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交易将进一步减少全球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和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竞争,增强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竞争者数量有限。其中:

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前四大竞争者合计份额超过80%,交易前HHI指数为2356,交易后达到3054,集中产生的增量为698。交易使相关市场从中度集中变成高度集中,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前四大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交易前HHI指数为2881,交易后达到3047,集中产生的增量为166。交易前相关市场已经高度集中,本交易将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前四大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超过70%,交易前HHI指数为1851,交易后达到2291,集中产生的增量为44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同时,交易将增强集中双方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经查,林德和普莱克斯在全球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份额分别为(35-40%)和(5-10%),合计为(45-50%);在全球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份额分别为(45-50%)和(0-5%),合计为(50-55%);在全球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份额分别为(35-40%)和(5-10%),合计为(40-45%)。集中后实体在各相关市场控制力进一步增强,可获得比竞争对手更加稳定和低成本的原料来源,继续巩固和扩大气体精确配比能力优势地位,并获得更大的客户群,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其市场领先地位。

2.下游用户粘性较大,转换供应商能力弱。下游半导体用户对气体质量要求苛刻,面临较大的转换供应商所带来的产品质量下降风险,一旦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不会轻易转换供应商。因此,下游用户转换供应商的成本较大,对集中后实体能够施加的买方约束力量较弱。

3.短期内很难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由于三种稀有气体混合气市场潜在进入者须获得半导体生产设备制造商的认证,认证标准严苛,同时面临原料获取、技术获取和客户获取上的诸多障碍,进入相关市场难度大,短期内无法出现新的市场进入者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三)此项集中在广东省液氧、液氮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将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消除紧密竞争者之间竞争。

在广东省液氧市场,市场排名前四位供应商销量占广东省全部销量比例超过70%。交易使相关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从1508上升至2184,且HHI增量达到676,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其中,普莱克斯和林德位列相关市场第一、三位。同时,双方液氧客户所在地理位置重叠率较高,本次集中将直接消除上述核心区域内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广东省液氮市场,市场排名前四位供应商销量占广东省全部销量比例超过70%。交易使相关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从1517上升至2045,且HHI增量达到528,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其中,普莱克斯和林德位列相关市场第二、四位。同时,双方液氮客户所在地理位置重叠率较高,本次集中将直接消除上述核心区域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 交易将进一步增强交易双方在广东省液氧、液氮市场的控制力。在广东省液氧、液氮市场,无论按销量还是产能计算,集中双方交易后均排名第一。同时,交易后林德和普莱克斯在广东省生产点将达到(保密信息)个,且在地理位置上分布较广,而其他主要竞争对手生产点仅为(保密信息)个。集中后实体因拥有更多的生产点和更广的地理布局,在配送及时性和稳定性上更具优势。

此外,普莱克斯在业内以运营能力见长,产品利润率高;林德在业内以优质的工程能力见长,产品质量可靠。本次交易后,双方强强联合,市场控制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3. 相关市场短期内很难出现新进入者。

液氧和液氮气体供应商主要依赖于给定向客户建设的现场/管道供气项目富余产能向市场供应产品。因此,新进入者首先须具备较强的现场/管道供气项目实力,对资金和工程能力都存在较高要求。同时,由于广东省潜在大规模用气的客户有限,气体公司在广东省获得现场/管道供气项目的机会较少,进而利用这些现场装置富余产能以液态形式向市场供气的机会减少。因此,新竞争者在短期内进入广东省液氧、液氮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较少。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过程中,本执法机构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本执法机构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本执法机构认为,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全球氦气、全球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全球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全球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广东省液氧、广东省液氮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本执法机构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林德、普莱克斯及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总计每年9000万标准立方英尺的氦气资源并承诺一定的增长量。具体为:

1.以背靠背合同形式(行业专用术语)剥离林德拥有的相关卡塔尔一期《氦气买卖协议》中部分氦气产能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以背靠背合同形式剥离林德拥有的相关卡塔尔二期《氦气买卖协议》中部分氦气产能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以背靠背合同形式剥离林德拥有的相关阿穆尔《氦气买卖协议》中部分氦气产能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以类似于背靠背合同的形式剥离林德拥有的相关达尔文《氦气买卖协议》中部分氦气产能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该部分氦气将以高纯度液态氦气(≥99.999%纯度)的形式供应给买方。

(二)根据买方的选择,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买方转让接近9000万标准立方英尺的氦气客户合同。交易双方及集中后实体承诺将尽所有合理努力获得客户同意,并提供约1.16亿标准立方英尺的客户合同作为备选,以期向买方转让总计9000万标准立方英尺的客户合同。针对被转让合同的客户,承诺在三年内不向这些客户销售氦气。

(三)向买方提供其所需的辅助支持,以促使其能够将被剥离氦气气源合同项下采购的氦气运输至中国进行处理和销售。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提供下列辅助支持,包括以出租或出售的方式向买方提供足够的低温冷箱;向买方提供运输服务,包括将买方的低温冷箱从氦气生产设施处运至附近港口,并协助买方将低温冷箱从有关港口海运至中国;如买方需要,向其剥离普莱克斯位于中国江苏省昆山市的氦气转充站或与买方达成加工安排,向买方提供最多三年的氦气转充装服务,或协助买方建设自己的转充装站;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向买方提供足以供应任何被剥离客户合同的储罐、槽车、杜瓦罐、钢瓶、卡车和其他分销资产。

(四)剥离林德在广东省与A公司设立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等共计四家合营企业中分别持有的股权。

(五)林德、普莱克斯及集中后实体将在本决定公告日起六个月内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氦气气源合同和广东省四家合营企业各(保密信息)股权的买方人选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相应的协议,在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如果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买方人选并提交相应的协议,将由剥离受托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寻找买方,并以无底价拍卖方式出售被剥离氦气气源合同和广东省四家合营企业各(保密信息)股权。

(六)将根据现有合同和相关市场届时的情况,以合理的价格和数量继续向中国客户及时并稳定地供应惰性稀有气体混合气、含氟稀有气体混合气和氯化氢稀有气体混合气(下称特定稀有气体混合气)。具体包括:

(1)每年向中国客户供应的每种特定稀有气体混合气总量不少于交易双方2017年该产品总供应量。

(2)将根据现有合同条款继续向现有客户供应和交付特定稀有气体混合气,包括定价条款、交货条款、容器规格等。

(3)就新合同(自决定公告之日后签订的合同)而言,在交易条款(包括需求量、交付时间、容器规格、组分、定制化程度、质量要求、服务水平等)和交易条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原材料供应状况、生产和/或运输的相关监管规则、进口关税税种或政府收费项目和税率/费率等)相当时,每种特定稀有气体混合气的价格将不超过2016至2017年交易双方在中国该标准产品的平均价格。当新合同中交易条款和交易条件与可参照的既有合同相比存在实质差异时,交易双方及集中后实体将会在考虑新合同下供应该特定稀有气体混合气所产生的成本、支出或投入差异的基础上,对价格做出公平合理的调整。

(4)行为性承诺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五年后,交易双方及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解除。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解除上述承诺的决定作出前,交易双方及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执法机构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林德集团和普莱克斯公司合并案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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