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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激发企业活力

2018-09-17 14:44:40 海关总署网

9月10日,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加工贸易方式向青岛海关下属烟台海关申报进口的2000吨黄大豆通关。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批大豆并没有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而是用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账册完成通关。

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海关推行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我们一年办一本账册就够了。”公司报关经理宋吉松说 ,这样不仅节省了代理费,还节约了大量的人力、时间成本,加工贸易企业将大大受益。

据了解,自2018年8月起,烟台海关全面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成功设立了该关辖区第一本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改革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不必再以合同为单元申请办理成百上千的加工贸易手册,而是以企业为单元(可以包含多个合同)申请办理一本加工贸易账册,这将为企业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账册实行后,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自行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进行申报。企业还可根据自身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的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的核销周期。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收发货记录。同时,改变以往内销、深加工结转需逐票提前申请的模式,允许企业先行开展,后以自然月为单位集中办理上月的业务,增强企业申报的选择性,提高业务办理的灵活性。(张风雨/文)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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