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原质检总局官网发布通知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
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9日,原质检总局官网发布通知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
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等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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