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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监局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

2017-09-03 09:1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吉林省质监局官网获悉,日前,吉林省质监局党组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所属各级党组织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全面强化从严治党。

《细则》共分7个方面内容,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纪,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细则》指出,局党组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应尽职责。局直属机关党委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驻局纪检组、局直属机关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向省纪委、局党组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情况。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党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细则》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细则》还对谈话处理方式、函询处理方式和责令、通报和组织处理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则》要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建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各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责内容;局党组负责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正常开展,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不及时处理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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