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获悉,近日,淮北市质监局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下简称《制定》)。
该《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包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重点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包括:本机关本年度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二审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案件;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此外,《制度》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案件结案报备等作了规定。
淮北市质监局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提高该市质监系统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