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4日上午,兴安盟特检所一行四人深入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型化肥企业落实企业相应主体责任。
本次行动,是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的兴安盟XXX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存在未办理告知手续、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等重大问题。
针对上述事宜,兴安盟特检所于4月24日对兴安盟XXX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并已将相关规定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并将“重大问题”书面报告开发区政府,此事引起开发区政府、辖区局、盟局高度重视,问题正在全力督办中。(志文 盛春 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