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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东盟企业须高度重视FORM E证书与清关发票的一致性

2017-03-25 09:49: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企业“一词之差”损失3000美金

出口东盟企业须高度重视FORM E证书与清关发票的一致性

  近日,自贸区一出口企业向厦门检验检疫局象屿办求助,出口货物至印尼清关时,因清关发票上的货物金额为CIF46449.4美金,而随附的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上货物金额为FOB46449.4美金,结果被印尼海关判定为证书与发票不符,不予减免关税,导致进口商损失3000多美金的税金,该进口商认为是我出口商制单失误导致,转而向我出口商提出索赔。出口商因此咨询是否可以在证书上体现CIF价,而非FOB值,以避免未来类似错误的发生。

  根据中国-东盟双方协定及进口国海关要求,象屿办原产地签证人员提醒广大出口东盟企业:

  1、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第9栏必须填写货物的FOB值,如果货物是以CIF方式成交的话,务必将CIF货值扣除运费和保险后,换算成FOB值,再填到证书第9栏中。

  2、若存在第三方贸易,应如实申报,且须在证书的第13栏“第三方发票”处打钩,并在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码和日期,同时在第七栏加注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不得加注国内的公司,且不得出现“O/B”字样。

  3、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第4 点:应注意证书上品名描述与发票上品名描述的一致性,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对于这一点,印尼海关执行得最为严格,若企业在原产地证书上只打了总品名总数量,而发票上除了打总品名外还列出了详细的型号,以及各种型号的数重量,便会被判定为证书上的描述不符合填制要求,不予关税优惠。

  4、建议各出口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前与国外进口商多沟通,证书的内容提早让客户确认,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但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盲目听从迎合客户要求而产生修改发票金额等违法行为,以免被国外海关列入黑名单而影响公司产品进入东盟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据悉,上述事件并非个案,象屿国检原产地签证人员介绍,仅2016年,象屿国检收到国外海关查询函72封(涉及证书121份)其中因清关发票与原产地证书不一致导致的退证查询函就有15封(涉及证书20份),占全部来函量的1/5,且全部来自东盟海关,涉及印尼、越南、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家。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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