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质监局2017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一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 |
被处罚单位负责人姓名:颜好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质监罚字〔2017〕1号 |
案由: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年10月24日依法对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检查,发现该厂使用的叉车(出厂编号:FD3511)未经检验。经我局立案调查查明,该厂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认定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笔录等。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出厂编号为FD3511的叉车;(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银行,地址:海口市国贸路一横路,帐号: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海南省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