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为阜南县某公司安装储气罐因未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书面告知手续,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6年11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阜南县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安装好的3台储气罐未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给施工单位山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山东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改正。当事人安装的3台储气罐的工作压力为1.0Mpa,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压力容器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此违法行为,该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坚决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唐波 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