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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货物切莫忽视“未再加工证明”

2016-11-27 09:2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52号公告《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明确了香港中检公司对经香港中转的货物出具《中转确认书》,方便转口货物证明转口期间未再加工事宜,进一步畅通清关环节。

  据悉,今年1-10月,厦门检验检疫局收到国外退证查询来函100封,出口企业申请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因被质疑“直运规则”或未办理“未再加工证明”,被进口国海关退证查询的证书占国外退证查询的13%。

  鉴于此,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各自贸协定项下对货物直运有相关规则要求,即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给惠国,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也允许货物经过第三国(地区)中转。为了能顺利享受进口国的关税减免优惠,进出口企业应充分理解“直运规则”的要求,涉及中转运输的产品,应及时在中转地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或“中转确认书”以便顺利享受自贸协定下的关税减免待遇。

  【小贴士】根据各优惠贸易协定要求,原产品须满足对货物的“直运规则”要求才能享受进口国的关税减免待遇,以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为例,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如香港)运输的产品,应向进口成员国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①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②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③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 ④证明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曾晶)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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