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辖区电梯的管理,确保每台电梯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具体的责任人,从今年10月9日开始,霍城县质监局对辖区172台电梯明确管理“主人”,并加贴了电梯责任标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全疆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加贴电梯责任标志能够解决电梯在实际使用中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的问题。
通过电梯责任标志,把每台电梯的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能够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百姓乘梯安全。(李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