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进一步厘清电梯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8月31日,襄阳市襄州区质监分局邀请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黄洪,为住宅小区物业、宾馆酒店、人员聚集场所安全官理人员、共50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办法》释义的详细讲解。
宣贯会上,一是明晰了电梯的使用单位。黄科长对电梯使用单位界定进行了详细讲解,对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是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6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制造单位必须明确电梯及其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采购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售后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性条件;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保,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公布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三是讲解了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并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明确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对财政、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明确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了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制造单位应申明质量保证期等、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单位从业等。五是明确了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宣贯会上,印发了《办法》法规文本,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纷纷表示将加强学习和宣传贯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邵琴 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