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淮安市政府制定的《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近日,江苏省盱眙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基层窗口登记人员学习,充分领会文件精神,使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商事登记“改革红利”。
一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前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是商住房,改革后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及部分非独立住宅都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二是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照多址”, 企业在住所以外设置无需前置许可的生产经营场所,可选择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有前置许可的,可根据核发许可证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多个经营场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行“一址多照”, 突破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企业限制,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可登记多个企业的住所,从而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解决企业经营用房紧张的困难。
三是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无产权证的,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的,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产权证明,只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即可。前置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已登记住所的,只需按照该住所工商登记即可,不再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四是规范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用商”)登记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市场主体将住宅用房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需提交《市场主体“住用商”登记声明》。文件中清楚地罗列了“住用商”许可类和禁止类行业实施清单,从事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住所申请登记,餐饮业、娱乐业、洗浴业等其他涉及人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污染、安全隐患、扰民行业的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经营项目。
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有效减轻了企业提交材料的重复性,营造了统一、公正的准入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创业活力,为规范全县市场主体、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提供了便利条件。(冯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