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从滁州市质监局党组会上获悉,该局正研究部署印制12000份《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书》,将对全市10000多部在用电梯进行全覆盖。要求所有在用电梯须轿厢内显目位置悬挂由该局统一印制的《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书》。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书》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规定制作而成,特别明确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书》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11项法定义务。包括,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配备并定期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和电梯运行、管理的各项记录;督促、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维保(15天维保一次),签订合同明确维保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维修、投诉电话、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制定电梯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电梯发生困人时,应及时组织人员实施救援等等。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书》还规定对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当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何磊)